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
管辖地
一、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
管辖地怎么确定?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
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属于建设工程
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
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
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
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
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
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
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
二、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
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
合同的效力问题;
2.
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
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
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
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
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
管辖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两地法院均有对该
合同纠纷的
管辖权。一般来说,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的纠纷会表现在对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争议上,所以在制定
合同时,双方对
合同各项条款都应仔细看待,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