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
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
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在适用
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一、
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
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
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民法典》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
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
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
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
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二、
合同约定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或者
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提出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 或者调增
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
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
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 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二)当事人提出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
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 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
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
违约方当事人因违 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
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 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三)如果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是概括的
违约金,即
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
合同时的
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 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违约行为时,
违约方提出约定
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人民法院调整
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
违约金进 行调整。此时调整
违约金的依据是民法典关于法院调整
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
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
违约金。此时对
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 仍然是根据
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给非
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
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
违约金的数 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
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
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