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15条规定:“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
专利合同,应当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
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现实中,很多个人或单位由于怕麻烦、不想多花钱而不去备案,到了“用得着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备案还可以有那么多用处或好处:1、国家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
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2、经过备案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3、已经备案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
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
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