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
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
合同与劳动
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
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
合同代替劳动
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
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
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
合同带有劳动
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
执行承包
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关于承包
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
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规定,处理职工与企业因
执行承包
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
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
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