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的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
一、劳动
合同的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
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是怎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
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即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