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是怎样
一、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是怎样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
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
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
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
违约方因
违约获得的利益、非
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
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
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二、期待利益损失怎么举证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
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
违约方因
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
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
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
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