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
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的
合同。从性质上看,赠与
合同是一种承诺
合同,即基于承诺而成立的
合同。因此,当事人就赠与财产达成协议的,设立赠与
合同。关于赠与
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
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物业的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被撤销。因此,如果赠与
合同中涉及的财产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如:不动产,那么赠与人可以在登记前撤销赠与;如果赠与
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是动产,如:书法、书籍等,那么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与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受赠人相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本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规定:(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主题;(3))数量;(4)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订立
合同,可以参照各种
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