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又称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
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
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
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而
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如果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
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是指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
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
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
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在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
违约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当
违约责任,在
合同中若约定定金,
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赔偿时,三者不能同时使用,只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定金与损害赔偿或者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
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民法典》第
114条规定了
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当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可主张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