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
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2)
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3)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
违约金,但最终
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
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4)
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
违约金广。一般来说,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
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
合同关系,并且
违约方违反了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
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
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无效、
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
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它责任。定金数额是有上限限制的,一般是不可以超过主
合同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