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和
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一、损害赔偿和
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
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
违约方在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
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
合同》,约定
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
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
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
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
违约方在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
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
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
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
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二、
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
约定
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
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
违约金额还是约定
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
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
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
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
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
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
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
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 过分高于 ,最高院在《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
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三、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1)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
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
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3)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
违约金,但最终
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
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4)
违约金主要适用于
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
合同法,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
违约金广。一般来说,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
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
合同关系,并且
违约方违反了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
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
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无效、
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
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它责任。
定金数额是有上限限制的,一般是不可以超过主
合同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