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定分别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定具体如下:
(一)
专利权的取得
1.
专利的申请。
(1)
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
专利申请日。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应当在收到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② 单一性原则,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专利申请而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就外观设计的
专利申请而言,一件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③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将
专利申请人首次提出
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一定期限内
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本国提出
专利申请的日期。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
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
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
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
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①
专利申请的提出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
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
专利申请的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③
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
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
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
专利申请。如果撤回是在
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则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2.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1)发明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
① 初步审查。
② 申请公开。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专利法》规定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③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
发明
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
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④ 授权决定。发明
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
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
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申请公开和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
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
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
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
专利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
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
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
专利的,不授予
专利权。
(二)
专利权的行使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
专利的,应当与
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
合同,向
专利权人支付
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
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
专利。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
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
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
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
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
专利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4.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
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
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
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5.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
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
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取得后,
专利权人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都是可以行使
专利权的。
专利权是没有人身限制的,只要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之前的
专利权人,也可以与其他主体签署
专利转让
合同,并到相关部门登记,然后原则上之前的
专利权人就不得继续行使
专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