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一、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
医疗机构
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双方和认证程序;鉴定活动的取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诉讼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
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
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不是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
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
医疗损害的分类
1、
医疗技术损害。是指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
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
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
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
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
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
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
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
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
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
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
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产品损害。指
医疗机构在
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
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医疗行为。
因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
医疗机构或者
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