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解除
合同证明书有哪些区别 一、
合同终止解除
合同证明书有哪些区别
区别主要体现有两种,第一是两者的效力不同;第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证明书只适用于
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
(一)两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证明书是指
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
合同证明书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
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证明书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
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终止指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
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
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终止只是使
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二)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证明书视为对
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
合同解除证明书是对
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
合同责任,因而
合同解除只适用于
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所以,
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必然借助于损害赔偿的办法。如《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
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证明书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
合同终止证明书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于一方
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
违约,法律判决
合同终止)从而使非
违约方摆脱
合同关系的束缚,但是
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
违约情况,如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因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有些
合同只能适用
合同终止,不能适用
合同解除证明书。例如根据租赁
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
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
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
合同关系终止。
二、
合同解除证明特殊法律性质
1、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
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
合同及无效
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
合同,不受
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
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
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
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
合同的行为。例如,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解除
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
合同的条件时,
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
合同时就约定解除
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
3、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
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
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
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解 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
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方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没有解 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解除
合同证明书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即二者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的不同,同时
合同解除证明还有很多特殊的法律性质,这也就势必会产生法律意义的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学会区分二者区别并在合适的法律问题中正确运用,这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