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
专利法规定,不经
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中国《
专利法》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一方面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第二方面是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再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
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
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
专利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直普遍存在于立法中,是平衡
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次由于技术大国的肆意操纵,没有适当地平衡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的利益,过度强制
专利权的保护,而对
专利强制许可作过于严格的限制。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防止滥用
专利垄断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
专利法在赋予技术所有者以
专利垄断权的同时,利用强制许可制度防止
专利垄断权可能造成的危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三、
专利强制许可作用《
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
专利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
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
专利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
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
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
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