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哪个?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
违约责任。在发生
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
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
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
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
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
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
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
违约责任。
②无过错的
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
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
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
违约方的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
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追究其
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
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
违约方因自己的
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
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
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
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
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
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
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
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
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
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
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
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