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销售
合同纠纷的
管辖法院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因对销售
合同的履行不一,纠纷自然随之而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已走向法庭诉讼时,如何及时确定销售
合同纠纷的
法院管辖呢?看似问题简单,实则是当事人维权第一步,就由我们简要为您概述。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
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
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
(1)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
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
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
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3)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
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
法院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
法院案件
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
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
起诉到人民
法院的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综上可知,销售
合同纠纷的
法院管辖主要以履行地为准,但是关于履行地的界定又有诸多条件和标准,实际案件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发生这方面的纠纷,请及时联系的在线律师,让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