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一般情况下,在
专利侵权纠纷中,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当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
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用
专利方法以外的方法获得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反之则推定其侵犯了
专利权。二、
专利侵权证据的
保全方式有哪些?
专利侵权证据的
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公证
保全方式公证
保全,一般是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
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
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二)法院证据
保全方式法院
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
保全”,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证据
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
保全和诉讼中证据
保全。综合上面所说的,
专利被他人进行侵权,那么作为被侵权的一方就需要及时的利用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对于提供诉讼的一方就需要提供举证的责任,而对于侵权的一方同样也需要提供没有侵权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