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
专利无效抗辩
被诉侵权人可以以
专利权过保护期、
专利权人放弃
专利权、
专利权不符合
专利授权条件,在答辩期内向国家
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
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
专利权的必要条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
专利权是可以的。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专利申请人或
专利权人在
专利申请或维持
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
专利保护范围。而自己所使用的
专利属于已经被
专利申请人放弃的内容。
4、滥用
专利权抗辩
被诉侵权人以恶意取得
专利权并滥用
专利权为理由进行抗辩。包括将申请日之前已经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技术申请
专利权。
5、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
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
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
专利侵权。
7、合法来源抗辩
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属于侵犯
专利权,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8、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权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
以上八个抗辩事由在侵权诉讼中运用得非常多,而且很多行为虽然属于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