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
一、撤销
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误解的事实是
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
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
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
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
合同的决定;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
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
合同;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
合同的
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二、撤销
合同效力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
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
合同;二是当事人因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
合同被撤销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撤销
合同与
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
合同撤销,虽然都是
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发生原因来看,
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
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
合同;而
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2)从适用范围来看,
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
合同关系;而
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
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
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
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
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的效力看,
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的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
合同的解除要根据
合同的履行情况和
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
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