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尽管有些会道门、邪教组织将本组织的教义视为某一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义"指引下的活动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因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国家安全法等。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议、规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实施的活动,即法的适用或称执法、司法活动,又包括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其得已实现,即法的遵守。简言之,法律、法规的实施即为执法、司法和守法。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所进行的必须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如果不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则应以他罪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治罪科刑。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必须是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俏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籍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所谓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活动,则主要是指: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布"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抗拒、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待。所谓会道门,是会门、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包括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会、哥老会、青红帮等反动封建迷信组织。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在我国,目前已出现了诸如呼喊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天父的女儿、门徒会、灵教、灵仙真佛字、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所谓迷信则是指会道门、邪教组织外的非组织的迷信活动,如占卜、算命、测字、祈雨、讨圣水、做道场、烧香拜佛、治病驱邪、看阴阳风水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医疗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案全和发展。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一、民间借贷讨债应该怎么起诉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


·公司之间转投资的条件与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


·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订立自书遗嘱非常方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也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所以备受立遗嘱人青睐,那具体来说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立遗嘱人不会亲自书写、无法亲自书写或者不愿亲自书写遗嘱,那么就可以请他人代笔,订立代书遗嘱,那代书遗嘱应该怎么订立?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一、自......


·出车祸后去哪儿做伤残鉴定 一、出车祸后去哪儿做伤残鉴定
      出车祸后去哪儿做伤残鉴定一、出车祸后去哪儿做伤残鉴定第一,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从鉴定机构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


·市政建设
      城市交通  南京市现有市区道路总长3850(含新区5368公里)公里,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网长达1446公里,拥有公共汽车近4360辆,开通了城市观光旅游专线,万辆出租车24小时昼夜营运。城市道路基本形成了“主城成环、环网相连、节点畅通”的路网格局。更多:南京市交通局http://ww......


·同一小区物业费执行双重标准是否合法?
         物业在物业费的收取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在此小区租房子的人被要求交双倍的物业费。“业主去交物业费,收5毛;出租户去交物业费,居然要1块钱。”物业执行双重标准是否合法?  能否实行双重标准,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目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女方孕期起诉离婚状怎么写?
      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法律规定了如果女方怀孕,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并没有限制怀孕的女方提出离婚的。那女方孕期起诉离婚状怎么写?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范文,一起来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来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法人都是由总经理担任的。法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法律文件,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法人不是普通的自然人,其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我们......



·武汉看守所律师 快速办理律师会见刑事辩护
      武汉看守所律师 快速办理律师会见刑事辩护武汉看守所律师 武汉专职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办理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犯罪案件,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犯罪行......



·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想必在生活中对于民事诉讼这个词不陌生,民事诉讼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呢?还有民事诉讼的程序还有过程是怎样的呢,下面请跟随我们去了解所需要了解问题,在生活中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我们去了解到,那么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续签。但是有的人就产生疑问了,究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呢?若要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一、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在劳动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什么安置政策?
·这算偷窃吗,前几天我朋友去金店换东西
·公司业务到期,公司业务到期
·被告不接传票。法院能否开庭??
·请问监狱释放犯人时,一定要注明“原户籍地” 监狱写错了原户
·请问顾位律师打官司怎么收费,朋友欠我三万块己经三年多不绐
·我借他的钱借35000。他只给他两万4500给我。
·关于凤城社保退休金减半的问题~~


推荐律师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什么安置政策?
·这算偷窃吗,前几天我朋友去金店换东西
·公司业务到期,公司业务到期
·被告不接传票。法院能否开庭??
·请问监狱释放犯人时,一定要注明“原户籍地” 监狱写错了原户
·请问顾位律师打官司怎么收费,朋友欠我三万块己经三年多不绐
·我借他的钱借35000。他只给他两万4500给我。
·关于凤城社保退休金减半的问题~~

热门城市

·江津区律师
·大足区律师
·高雄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河北律师
·恩施律师
·秦皇岛律师
·揭阳律师
·云南律师
·海南律师
·郴州律师
·绥化律师
·安庆律师
·迪庆律师
·柳州律师
·蚌埠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