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
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会得到支持吗
一、
违约金与
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会得到支持吗
一般来说,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
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
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
违约金。
根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据此,虽然
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
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二、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怎么适用
《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一般原则:
1、如果
合同中仅选择
违约金作为
违约责任方式,未约定赔偿损失的,应按照
违约金的约定
执行。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
违约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弥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在
合同中同时约定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对于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
合同中约定
违约方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以
违约金对其惩罚,守约方在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后,又向
违约方主张
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与
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
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
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
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
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 定金罚则 。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