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
执行程序怎么走?
1、关于罚金的
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
执行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
执行完毕后,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以
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
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
执行。代为
执行的人民法院
执行后或者无法
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为
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
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
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