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可以解除
合同吗?守约方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单方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
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
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如果
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
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
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
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
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
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等。二、
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六十六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守约方肯定也不会无缘无故的解除
合同的,但是,只有守约方在履行
合同,对方没有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起相关义务的,守约方要求解除
合同的同时,还能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