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
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
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
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
离婚后一年内提
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