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一world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有人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犯罪组织,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我们认为,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过高,他们往往以西方的黑手党、南美的麦德林贩毒集团和我国解放前杜月笙、黄金荣的青红帮组织为蓝本,象这样有雄厚实力、严密组织、祸国殃民的庞大犯罪集团才称得上黑社会组织,而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犯罪组织;二是对我国目前犯罪发展态势和犯罪对象的内在发展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是触目惊心的,就团伙犯罪而言,在整个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团伙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如辽宁的段氏四兄弟集团、黑龙江的乔四集团、江苏的吴家珍集团等集团都是初具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没有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根据犯罪发展的规律,有组织犯罪必将向规模化的黑社会组织发展。因此,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等到黑社会犯罪组织破茧成长、终成大患时再进行打击,为时已晚,我们应吸取意大利惩治黑手党失败的教训。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二、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两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组成;二是都具有组织性质稳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罪名,而犯罪集团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后者的犯罪目的,除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有的通过犯罪寻找刺激,满足私欲;三是组织严密程度、纪律约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组织更加严密,纪律更加森严,违者格杀勿论,而后者的组织结构和纪律约束,就没有前者严密和森严;四是保护网不同。前者通过向党、政、司法官员行贿,寻找政治靠山,建立强大的保护网,而后者一般的都没有保护网,就是有也没有前者强大;五是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如走私武器、弹药、毒品、暴力杀人、绑架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等,而后者的犯罪形式单一,如走私犯罪集团、盗窃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只有正确地区分它们的界限,才能准确地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


·脱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一、建筑工程监理是什么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民法典》(......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现代社会里面人们投资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多样了,大多会选择债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在债券发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公司。在我国,一些公司为分红公司,另外要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分红公司债券的定义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进行赔偿。而要是因此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话,那么此时肇事的一方也是需要实际做出赔偿的,并且在这方面也有一定的赔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1、道路......


·交通事故配偶抚养费合理吗
      交通事故是您都不愿意看到的,交通事故也是难以避免的,总有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就处理和赔偿的问题,赔偿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其中少不了就是交通事故配偶抚养费的赔偿,对于抚养费的赔偿必须依据事实和标准来进行,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一、......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从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规定来看,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该怎么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呢?一起来看看下文吧。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是要给农民一定的补偿的,至于补偿的标准我国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多人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并不是特别清楚,因此,我们在下文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房子是男方父母的没有孩子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没有孩子的财产分割就不用考虑抚养小孩等因素,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双方结婚后一起奋斗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会包括婚前双方自己的财产,那么如果离婚房子是男方父母的没有孩子怎么分割?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一、离婚房子是男方父母的没有孩子怎么分割?(一)婚前一......



·一起姑嫂间的继承争执
      姑嫂间的继承争执2020年3月,祖国大陆..波大范围的疫情阴霾尚未完全散去,外嫁的W女士来......



·南京协同合同诈骗罪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协同合同诈骗罪案件,解答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协同作案,协......



·管制是轻于拘役的主刑相关规定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对我国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一定了解的人都应该知道,我国的刑法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像管制拘役这种都是属于我国的主刑,但是相对来说,管制是比拘役的处罚力度轻一点的处罚。对于这一法律常识,我们站在下文当中详细给您介绍一下,管制是轻于拘役......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规则是怎样的关于证据交换规则是《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新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并没有交换证据的义务,而只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规则规定这一内容是缺乏基本法律的根据的。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而当事......


·我国规定上海农村拆迁怎么补偿
      我国规定上海农村拆迁怎么补偿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快,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每个地区可能标准有多不同,那么上海农村拆迁......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对方借我家现有95万元人民币,经过方途径讨要不回
·是否能参加竞选主任,我们村村民委员会开会讨论户口不在本村一律不准参选
·新房装修纠纷,我间新房装修好了
·7拿的驾驶证到现在都没解锁(拿到就是锁定)请问可以开车吗?什么时候才能解锁?
·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想咨询律师离婚协议怎么写
·劳动补偿,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干了六
·我打烂了网吧电脑屏幕.没钱赔。该怎么办。需要坐牢吗、价值1000左右
·你好!我有一个以结婚为目的买的房子名字是我们女方的男方没有购


推荐律师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对方借我家现有95万元人民币,经过方途径讨要不回
·是否能参加竞选主任,我们村村民委员会开会讨论户口不在本村一律不准参选
·新房装修纠纷,我间新房装修好了
·7拿的驾驶证到现在都没解锁(拿到就是锁定)请问可以开车吗?什么时候才能解锁?
·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想咨询律师离婚协议怎么写
·劳动补偿,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干了六
·我打烂了网吧电脑屏幕.没钱赔。该怎么办。需要坐牢吗、价值1000左右
·你好!我有一个以结婚为目的买的房子名字是我们女方的男方没有购

热门城市

·河北律师
·江津区律师
·平凉律师
·长治律师
·洛阳律师
·青岛律师
·文山律师
·宝坻区律师
·河东区律师
·柳州律师
·延安律师
·滨州律师
·图木舒克律师
·开封律师
·楚雄律师
·桂林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