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准
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
(2)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逮捕时,要向被
逮捕的人出示《
逮捕证》,宣布
逮捕,同时命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指印,并注明时间,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的起点,也是今后计算刑期开始的依据。如果是先行
拘留,后转为
逮捕的,则刑期应从被
拘留时算起。如果被
逮捕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
执行人员应该在《
逮捕证》上加以注明;
(3)对于抗拒
逮捕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对逃跑、暴力抗拒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警械直至使用武器;
(4)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且应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