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合同卖方
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 一、居间
合同卖方
违约责任
在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后,卖方主动
违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
合同,要求卖方支付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
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二、那么发生了
违约情形,如何承担
违约责任呢?
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1、定金:双方可以约定
合同金额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
2、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
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
违约金:双方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一方
违约时,根据
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
违约金。在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
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
合同义务的
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
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
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
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
违约行为,那
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 对于单方解除
合同等根本
违约行为,应该约定一个比较合适的具有处罚作用的
违约标准,比如对于卖家根本
违约的,可以约定“如房主
违约拒不履行,按在此期间周边二手房上涨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当然,也可以约定“如果买家根本
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赔偿卖家在此期间房价的下降损失”。
以上便是我们整理的居间
合同卖方
违约责任有哪些、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掌握相关知识,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以后遇到卖方
违约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
合同,或者要求解除
合同并追究卖方相关责任,提出经济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