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地域
管辖权划分是怎么样的?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
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
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
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
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
合同双方没有选择
管辖的协议,或选择
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若
合同双方没有关于
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
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若买卖
合同双方有明确的
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
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
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
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
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
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