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单方擅自解除
合同,违反了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
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
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4、
违约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
(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
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