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应当得知”,是指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
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
专利的文件公布等。在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
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
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
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
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至
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
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
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
专利权人于
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
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