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属于
遗产的,由其亲属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未立遗嘱,则要按照继承顺位来进行分配,即同顺位平均分配。按社会
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中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时,由第一继承人继承财产,没有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遗产。同一继承人之间应该协商
遗产的份额分配,照顾
遗产分配中生活有困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
遗产继承人员,无法协商的可以诉讼到当时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