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是否合理?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的行为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
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其实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的决定如果有争议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检察院是否批捕都不能成为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直接判定依据,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也是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