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 一、赠与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赠与
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还是诺成
合同直接相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
合同为诺成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
合同即成立。所谓“诺成
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
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而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尺度。与“诺成
合同”相对应的“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同时考虑到在一般的赠与
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对一般的赠与
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又允许当事人撤销赠与。
(二)赠与
合同是否成立,与赠与
合同是要式
合同还是不要式
合同有关。所谓“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
合同。所谓“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不排斥
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
合同的形式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
合同为不要式
合同。赠与
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
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
合同的成立。当然,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这仅是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
房产的,应当向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
合同的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
合同行不行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
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
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
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
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
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
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上述就是对赠与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介绍,各位可以可以参考了解一下。在具体确定赠与
合同成立时间的时候,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赠与
合同是属于诺成
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是要式
合同还是不要式
合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