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
保全制度是指是什么?
诉讼财产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
执行或难以
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
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和
执行,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
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严重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
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债务后,债务人可能被迫应诉或主动找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保存价款,即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及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
(3)人民法院可以
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有先受偿权;
(4)
保全被申请人到期债权。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
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则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