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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滥用有什么责任
有问题要咨询?股东权利滥用有什么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在对公司出资之后,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一般公司股东能够享有哪些权利呢?而要是发生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况,此时相关股东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股东有哪些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另外,在懂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而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汁持有公司1/1O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上要是为了减弱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加大保护中小股东的力度,使中小股东让利益受损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有效措施。 8、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股东上述权利后,人民法院对股东的合法诉讼,应予支持。 9、强制公司解散的权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对这类起诉应立案受理。 10、提案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交由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否定股东的提案权。至于股东作出何种提案,由股东自行决定。 二、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股东能够享有的权利,我们在上文中为您总结了十种,股东一定要合理的使用上述权利,要是有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况,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还没有文章 ·对方违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对方违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合作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做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况有可能是不兑现合同承诺,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等。那么在知道对方违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针对这个问题,律师我们整理了以下资料,详细请阅...... ·离婚协议书生效吗,什么时候生效 离婚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那么离婚协议书生效吗?什么时候生效?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针对离婚协议书效力的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离婚协议书生效吗?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 ·土地使用仅出让、转让、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依次分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5个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文件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地籍调查阶段,地籍调查人员接到土地登记人员移交的有关登记申请文件后,对拟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清偿合伙债务有什么顺序 清偿合伙债务有什么顺序一、清偿合伙债务有什么顺序《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镇江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 镇江市首家由镇江市总工会牵头,镇江市人社局、市.共同设立的镇江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市人社劳动争议仲裁院挂牌成立。法律援助电话:0511-12348法律援助电话:0511-12348镇江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能为参与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督、...... ·成都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家庭共有财产特征 成都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家庭共有财产特征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致力于圆满解决婚姻出现的种种问题。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代理南京及各地疑难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婚姻过错赔偿诉讼、离婚抚养协议、离婚诉...... ·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如果出现法律的相关纠纷,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和法律援助的途径来解决。由于律师费用非常高昂,因此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申请法律援助。那你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吗?接下来,请看我们详细介绍。一、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交......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一是犯罪目的和罪过形式相同。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上的相同之处。即两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赌弄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恶劣目的昭然无疑。 二是侵犯的......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陈律师,我们两个结婚半年了,有结婚证,还怀孕了,因为吵架 ·我有一个交通信号灯违章,正前方有有一辆装满货物的卡车,挡住我信号灯申请复议能撤销 ·农村户口可以办社保吗,我是牡丹江沟里一个农村户口的 ·公司可以以待岗为由少发我的合同工资吗? ·摔伤了,老板要不要赔偿,你好 ·交通事故索赔,你好,你好,我被小型客车撞伤,左手舟骨骨折,大 ·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现在女儿五岁了 ·罚款是否合法?,我是人力资源部的 ·请问农民种田要不要交水利费?如果收合不合法? ·我给装修单位干完工程了,现在装修单位给我说开发商没有钱,开发商给了他们单位一些承兑汇票,他们装修单位 ·我被人骗。五一晚上我借钱给朋友。这位朋友有点认识。他跟我。兄 ·在公司干了八后换了劳务派遣公司现以做了十一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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