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拆迁要经过行政裁决吗?
一、强制
拆迁要经过行政裁决吗?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
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
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
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
拆迁人提供
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
拆迁。
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要提交什么材料?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
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
拆迁人不同意
拆迁的理由;
(4)被
拆迁房屋的证据
保全公证书;
(5)被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
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强制
拆迁决定做出之后,房管部门要做些什么?
(1)依据强制
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
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
拆迁人自行搬迁。
(2)行政强制
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
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
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
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
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
保全。
(3)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
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在实施
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
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
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
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