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
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未经
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并将该更换
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
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
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
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
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
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
商标法》第51条规定 [2] :"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
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
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
商标近似的
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
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
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
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
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
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
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
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
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商标。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
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
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
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
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
合同约定,支付
商标使用费后在
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
商标。
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
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
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
商标权是
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
商标所有权,原来的
商标权人丧失
商标专用权,即
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
转让注册
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
合同,并应共同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经
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三、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使用注册
商标,许多国家的
商标法规定,已经实际命名用的
商标才能注册,或者
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
商标权。
我国
商标法规定,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
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
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注册
商标时应当注明“注册
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2、保证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
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
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因此,
商标权人和
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这一项义务对
商标权人同样重要。
在
商标许可使用中,
商标权人必须慎重选择被许可使用人,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绝不允许只顾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