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一)
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
合同属于有效
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
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
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二)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
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
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
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后,
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
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
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
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
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
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
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
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
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
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
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
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
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
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
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