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
一、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
1、从
商标构成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
(1)申请注册多件
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
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注册多件
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 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围绕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
(4)将他人
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同音、形似替换 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谐音。
2、从特定关系角度分析,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条中所述行为以外的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
商标存在。
3、从注册后的行为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注册后高价兜售、许可
商标的行为和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的行为。
二、恶意抢注他人驰名
商标的法律责任
即使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
商标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还给对方,无其它法律责任。若经综合判断
商标申请人的确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与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以及抢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 条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举证费、律师费、消除影响等责任。由于在我国司法程序 中,法院无权直接宣告
商标无效,故在判决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
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最终由商评委根据《
商标法》 进行恶意抢注
商标的无效宣告。 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 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抢注他人驰名
商标的法律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 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