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停止
专利侵害的情况是什么?
一、可以要求停止
专利侵害的情况是什么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
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二、侵害
专利权的条件
所谓侵害
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
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
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
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害对象是有效
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
专利权人拒交
专利费而放弃的
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
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
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
专利,不可能与
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
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
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
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
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
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
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
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
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
专利权人滥用
专利权,各国
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
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
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
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却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停止侵权销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它要求各成员着眼的侵权责任重点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