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属于
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
专利法,
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
专利行为。这类
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
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
专利产品;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
专利行为。这类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
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
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
专利产品冒充
专利产品、以非
专利方法冒充
专利方法。
根据
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
专利,随意杜撰一个
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
专利的
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
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
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
专利号予以出售,这
二、
专利侵权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
专利权人的
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
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
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