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
离婚是虚假
离婚的一种,虚假
离婚虽然履行了
离婚的程序,但欠缺
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
离婚被发现的后果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欺诈
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
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现行的《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
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欺诈
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欺诈
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2.欺诈
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欺诈
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欺诈
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欺诈
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
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