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二条 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
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
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
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
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
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
专利使用费、
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否则就不能继续享受
专利保护的权利。在
专利期满前,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
专利权的放弃,其应当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