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主体是什么人所谓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
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
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情形1、已经超出答辩期的。2、发回重审和按第一审程序
再审的案件。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
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
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3、第三人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理由:(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
管辖,因而不发生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另行
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
管辖异议。因此,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4、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不论反诉标的额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
管辖,不得就此提出级别
管辖异议;由于反诉是在本诉
管辖权确定后针对本诉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诉提出级别
管辖异议;法院也不能因反诉标的额超出其级别
管辖标准,而将本诉与反诉整体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反诉
管辖遵循
管辖恒定原则。但是,如果原告认为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
管辖的,可对受诉法院没有专属
管辖权提出异议。5、
执行程序中被追加进来的当事人,无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理由:
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的规定,确定
执行管辖权时,该当事人尚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是在
执行程序中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无权就案件
管辖权的确定提出异议。原告的
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
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
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
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
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