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重复
执行判决有效吗?行政机关重复
执行判决是无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复
起诉是不符合
起诉规定的,重复
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起诉,作出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
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
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事诉讼
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
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
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
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
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
执行人员采取
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
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
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
执行人员在采取
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二)
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
法院的
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
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
执行人的人身。(三)兼顾被
执行人利益原则兼顾被
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人民
法院必须照顾被
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四)强制
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
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
法院在
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五)协助
执行原则在
执行过程中,人民
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
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重复判决处理的,可以依据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事项来进行认定,特别是涉及到重复
执行判决的情况,显然是对同一违法事项进行了多次的法律适用,是属于侵犯了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