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
合同违约金该交吗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
合同后悔是否属于
违约
(一)居间
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
违约责任
居间
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
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
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
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
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
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签订居间
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
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
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
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
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
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另外,我们在签订居间
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居间
合同违约金的陷阱,法律上讲,
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
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
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
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
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
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
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该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
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
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
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
违约责任。
房屋居间
合同违约金是否要交,由此看来,我们在签订房屋居间
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好
合同内容,最好能提前了解有关房屋居间
合同法律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更要注意“居间
合同违约金陷阱”,买卖房屋对每个人来说毕竟都是大事,需要我们慎之又慎,懂得在关键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