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
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
合同比继续履行
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
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
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三、
违约情况下的解除
违约情况下
合同的解除,实际上也是约定解除,出现
合同约定的
违约情形,即可以解除
合同。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
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
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
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
合同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