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是什么,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在证据的划分中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有不同的划分种类,其中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所谓的视听资料也就是我们知道的电话录音,文字证据等等,这些证据很多时候都是在进行举证的时候强有力的证据,那么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是什么呢?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和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有关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问题要咨询?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是什么,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是什么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等是否合法是紧密相连的。只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其证据能力的问题便迎刃而解。因此,有必要对视听资料合法性进行一番探讨。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证据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上都未作正面回答,均采取以排除规则反射出其范围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2号批复是我国司法中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之所以要加以排除是基于对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实现程序价值要求的需要。英国证据学者认为,证据排除功能是英美证据法的特征,证据法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有关联性,而是由于这个或那个理由,某些真正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5]目前,在我国,就视听资料是否合法,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最高院的证据规则以及法官自由心证来加以判断。 2、“偷录偷拍”与“未经同意”是否可以划等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防止事后纠纷的发生,而彼此约定就双方的交谈或行为用录音带或录相带记录下来的事例极为稀少。绝大多数的视听资料,都是当事人中的一方采用私录即人们常说的“偷录偷拍”手法取得的。那么,“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否都归结为非法证据呢?“偷录偷拍”与“未经同意”是不是可以划上等号?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认真考究的。如果按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批复》中的“未经同意”之解释,“偷录偷拍”所形成的视听资料都应归结为非法证据之列。然而,“未经同意”之解释与“偷录偷拍”是不能划等号的。为保护公众利益,在不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在一些公众场合架设监录设备的作法是合法的,人民群众对此是广泛认同的,也是乐意接受的。由此可以看出“未经同意”之规定是一种具有弹性、限制性的规定,上述情形的“未经同意”与“偷录偷拍”有质的区别。又如,某人在街上行走时,突然看见甲等人殴打乙,立刻用手中的摄相机录下这一场景,那么,公堂之上此录相带能否作为证据?答案当然是肯定的。2002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证据规则》突破了1995年的《批复》之规定,不经对方同意而私录的录音、录相只要不违背《证据规则》第68条之内容,并非必然无效。自《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等都相继采信录音磁带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以看出,新出台的《证据规则》较《批复》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3、视听资料的证据化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实际审判中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私录视听资料经常被被录制方指责为“下圈套”,认为在录音中的话语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之表示。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只涉及证据能力的问题。因此,当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将自己的录制经过等提供于法庭,通过质证程序,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对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于庭审之外,法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究视听资料证据化问题之际,要结合民事证据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对等的地位,审判机关应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对抗环境。如果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要求过高,等于限制了举证方提供证据,这对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私录不涉及他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视听资料应赋予其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对它的取得途径(来源)、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原作性(真实性)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全面地、客观地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其是否拥有证据能力。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证据能力是不能认可的。总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之判断标准难以寻求到一个定论性的规律。而在我国,《证据规则》为我们指出了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即“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不侵害隐私)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这些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关于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1)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基本人权或采用其他违法手段(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原则上都欠缺证据能力。以非法手段,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取得的私录视听资料,不能表达当事人的内心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采用侵害善良风俗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根本也谈不上具有任何证据能力。(2)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形成的损人利己的视听资料也不具有证据能力。(3)以下情形可作为例外,其证据能力不予否定,(a)实体法上所规定的阻却之特殊情况:正当防卫、对方滥用权利等;(b)鉴于举证方实体法上或诉讼上的优先利益及收集方法的违法程度之考虑,被视为不损害程序公正的情形;(c)就违法性及其程度对方负有举证责任,对阻却(排除)事由、优先利益等举证者负有举证责任。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相关知识,由此可见在举证的时候是法院是需要对所提出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在实际运用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这种证据种类比起其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种类来说,使用还不够广泛,这是因为视听资料容易造假的性质导致的,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对于那些在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视听证据都应该赋予其证据能力。如果有其他视听资料中恒聚的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 ... ·还没有文章 ·在厕所偷窥他人犯法吗 您应该都知道,我们享有人身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个人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这个权利,这个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意识增强,但是还是有的人道德败坏,喜欢在生活中偷窥别人,有的人更是在厕所偷窥别人。很多人并不是很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而且,只有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才有可能管理好公司。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款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融资......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二......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目的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使安全资料内容真实、完整,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程。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建筑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当前的......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律师、会见手续、送钱送物规定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联系电话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试行周六上午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自助提讯会见系统、智能谈话教育系统正式运行。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实行“零携带”...... ·湖州市看守所会见律师、取保候审 湖州市看守所会见需要文件有所函,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证明.委托律师看守所会见,办理取保候审,阅卷,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缓刑,从轻减轻量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公司注册后多久能注销? 公司注册后多久能注销?一、注册公司多久后可以注销公司注册后,只要手续齐全,随时都可以注销。二、注册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起诉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而此时若出现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势必就会展开对抚养权的争夺。那此时一方起诉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寻找答案吧。一、起诉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孩子抚养权,......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 相关法律问答: ·婚姻家庭,我和她感情破裂 ·怎样才属于*博,我和两个朋友在火车上玩牌 ·一个公司开一个学院招收学000一个算不算非法集资 ·自己骑车摔了,农村医疗保险能不能报得到? ·我想咨询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看守所的电话,我亲戚涉嫌电信诈骗被 ·出嫁前老家的地现在有份吗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问题 ·我给一个客户做的广告活,开始定了9000元,付了5000定金 ·工伤,两个地方为9级伤残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要求和谈我心里没有底这样的情况有具体 · 我是一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第三在实* 但学校要求交住宿00合法san ·房屋产权办理宜事,您好!我想资询一下 ·辞职前住的院,辞职后才出的院,这个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
推荐律师
·婚姻家庭,我和她感情破裂 热门城市 ·临高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