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
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
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
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
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
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而不必提出
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
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二)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
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
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三)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二、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民事诉讼法》对
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
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
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管辖权异议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张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告还可以提出
上诉,而且
上诉还不收
上诉费。在实践中,对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
管辖规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