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
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
专利权的
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
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
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
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
专利权人只对
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
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
专利产品或者
专利方法的,不构成
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
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
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
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
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
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
专利药品或者
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
专利药品或者
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
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
专利法的规定,未经
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
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判断侵权一般按如下步骤作特征分析:
(一)分析被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
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权方案中;
(二)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三)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则构成侵权。
上述四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虽然此时,确实是对他人的
专利进行了侵犯,但由于不被认定为
专利侵权行为,那么行为人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